《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院科技事业持续发展,激励科技自主创新,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及创造性,提高本院整体科技水平,对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署名本院及院属各研究所、机关各部门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行政隶属关系的院、所控股、参股企业不属于此范围。
第三条 奖励范围
1、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
2、获省部级以上专利优秀奖。
3、获授权的专利、植(动)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
4、获省部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审定(登记)的植(动)物新品种。
5、获省部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农药、兽药、饲料、肥料、食品等新产品。
6、在国内(只指国家级学报)、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7、公开发行的科技著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成果奖励范围及标准。
以第一主持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标准,按授奖部门及等级,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
1、国家级科技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三大科技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省(部)级科技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6万元、2万元、1万元;
3、省(部)级推广类成果:获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部丰收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
4、获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5、获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第五条 与外单位合作完成以第二、三完成单位产生的国家级科技成果,按上述第四条1款奖金额的30%、20%进行奖励,第四名及第四名以后则按10%比例进行奖励。
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其它成果只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产生的成果,奖励额度按上述第四条2-5款奖金额的30%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成果的奖励,以获得证书为准。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归纳到省部推广类成果奖励。
第四章 专利、品种、产品、计算机软件奖励
第七条 授权专利奖励标准:
1、发明专利:国际PCT发明专利,每项给予4000元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每项给予2000元奖励;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500元奖励。
第八条 品种奖励标准:
1、获国家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每个给予3000元奖励;
2、获国家级审定(鉴定登记)证书的品种,每个给予3000元奖励;认定的品种,每个给予1500元奖励;
3、获省级审定证书的品种,每个给予2000元奖励;认定(登记)的品种,每个给予1000元奖励。
第九条 产品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证书的新产品,每项给予3000元奖励;
2、获省级证书的新产品,每项给予1500元奖励。。。
第十条 获国内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软件,每项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只奖励本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产生的专利、品种、产品、计算机软件。同一品种在不同省份多次通过审定,只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对品种、新产品、专利、软件权等的奖励,以获得证书为准。
第五章 科技论文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论文奖励范围及标准:
1、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被SCI、EI、SSCI、ISTP等索引源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额度: SCI为(1+X)×2000元。EI、SSCI、ISTP为(1+X)×1000元。X为各期刊的影响因子(下同);
3、非SCI、EI、SSCI、ISTP等索引源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额度:
(1)国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额度为500+X×1500元;
(2)国内核心期刊,只奖励国家级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额度为(1+X)×500元。
第十四条 论文只奖励本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五条 论文实行索引+影响因子双重奖励原则。同一论文(含中、英文版)不同刊物发表的,只按一篇奖励。同一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引文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多次收录的,只奖励一次。
第十六条 国内期刊影响因子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当年公布的数值为准;国外期刊影响因子根据ISI Web of Knowledge当年发布的数值为准。
第六章 科技著作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著作的奖励范围及标准,按国家级和其它类别划分出版社,按著、编著、编(或译)三个类别著作分类进行奖励。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1)著:按每万字给予600元奖励;
(2)编著:按每万字给予400元奖励;
(3)编(或译):按每万字给予250元奖励。
2、其它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1)著:按每万字给予400元奖励;
(2)编著:按每万字给予200元奖励;
(3)编(或译):按每万字给予1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著作只奖励本院为第一主编的作者。会议论文汇编不属本奖励范围。
第七章 奖励申报与审核
第十九条 奖励申报
1、申报科技成果、专利、品种、产品、计算机软件等配套奖励时,需填写奖励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书以及申报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院科研处审批。
2、申报科技论文、著作奖励时,需填写论文、著作奖励登记表,并提供发表论文、书籍的原件以及被SCI、EI、SSCI、ISTP收录的依据和发表期刊当年影响因子凭证。非中文的论文需附上文章名称、完成人员、单位、刊物名称、出版国家及内容摘要的中文翻译资料。
第二十条 资料审核
各研究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申报奖励的材料进行分类、统计和审核。统计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院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院科研处负责全院申报奖励的总体审核、统计、分类、登记、建卡、归档、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科研处将委托有关单位每年定期公布科技期刊影响因子数据及国内核心期刊名单。
第二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申请当年度奖励的,可申报下一年度的奖励。
第八章 奖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奖励所需经费纳入院级预算。
第二十五条 拟奖项目经院科研处和计财处统计、审核并呈院领导批准后,由院科研处会同院计财处办理奖金下拨手续。各单位收到奖励经费后,如无特殊情况,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奖励提取及发放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分配签名表复印报送院科研处备案。1个月后仍不办理奖金发放手续的,院将如数追回。
第二十六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不少于70%奖励主要完成人员,不多于30%奖励辅助人员。奖金分配方案由第一完成单位拟订,并报院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所有奖金的发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第二十八条 院科技成果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公示制度,对拟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院内公示15日,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以真实的姓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在执行本奖励办法中,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和奖金的行为,院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批评,并追回奖金。
第三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科研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科技文章加奖实施办法》(粤农科[1997]22号)、《曾宪梓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办法》(粤农科[1996]161号)文件同时作废。《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粤农科[2003]29号)中的知识产权奖励与本文相抵触的内容,以本文为准。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