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士管理问题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
粤人社规〔20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以及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 〔2015〕78号)和《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等文件精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现就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科研人员是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
(一)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单位与科研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担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
三、离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一)离岗创业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
(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签订离岗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离岗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三)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离岗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四)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结果由原单位确定,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纪律或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离岗创业人员所占专业技术岗位数单列,其岗位数可用于其他在岗人员岗位晋升,在总岗位数有空缺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新聘用工作人员。期满返岗后,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或按原岗位等级一次性超聘后再逐步消化。
(六)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离岗创业人员应向原单位提出返岗书面申请。到期返岗后,按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离岗期限未满提前返岗的,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
(七)未按规定提交返岗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了返岗书面申请但到期15日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以及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四、担任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在岗或离岗创业期间应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聘用后再逐步消化。在岗创业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五、兼职和创业期间科研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可与兼职或创业企业约定补偿办法,兼职或创业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兼职和创业期间发生人员死亡的,由原单位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已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费待遇。
六、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据创新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一)事业单位与流动岗位兼职人员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兼职期限、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事项。兼职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二)高校、科研单位吸引企业人员兼职的,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可在人员经费项目中列支。
(三)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被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企业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可视为高校、科研院所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专业技术岗位的资历条件。
七、高校、科研院所应高度重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的具体操作办法。每年底填写《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情况表》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八、对于在实施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7年1月24日